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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章 部分阅读(2 / 2)

(四)撤退区域由中国继续行使警察与行政权。

(五)华军撤真如、日军退一月廿八日以前原防后,华军退南翔,日军登轮。如双方请示后均同意,即由双方外交、军事正式代表开会订定。'《民国档案》1985年第2期,第20页。'

对这一提议,中国代表正式表示接受。

29日,国联行政院建议在上海组织圆桌会议,解决上海问题。但此时日军在上海作战中并未占有优势,日本不愿以战败者身份签字,所以在白川上将率第11师抵达上海后,再次发起全线进攻。3月1日,日军第11师在创河登陆,中国军队被迫退守第二道防线。3日,日军进抵嘉定、南翔一带后,白川才根据日军参谋总长闲院宫载仁的电示,下令停止战斗,并发表停战声明。

3月3日,国联召开大会,进一步开展对上海停战工作,中国代表颜惠庆在会议上要求国联大会“就权力所及,先使在中国领土内的一切敌对行为停止,并使侵犯的军队撤退,然后就行政院决议案的范围,并本盟约的精神,以和平的方法,解决中、日间一切争端。”'秦孝仪:《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 对日抗战时期》绪编(1),台北1981年版,第336页。'

4日,国联大会决议:“大会于申述行政院2月29日所议决之提议,并声明不妨害提议中所包含之其他方法之后:

(一)请中、日政府,立即采取必要之方法,使两方军事当局所发停战之命令,得以有效。

(二)请求在上海有特别利益关系之列强,以前项办法实行之状态报告大会。

(三)劝告中、日代表:以上述列强文武官宪之协助,开始磋商,订立办法;此项办法,须确定停止敌对行为,并规定日军之撤退;务请上述列强,随时以磋商情形,向大会报告。”'秦孝仪:《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 对日抗战时期》绪编(1),台北1981年版,第336页。'

5日,“美国政府暗示已经训令上海该国军事长官,通力合作。”'秦孝仪:《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 对日抗战时期》绪编(1),台北1981年版,第388页。'

3月11日,国联举行大会,根据中国政府1月29日对国联提出之关于适用盟约第10条、第15条之申请及国联2月19日之决议,决定组织19个会员之委员会,以大会主席为该委员会之主席。由该委员会从速报告关于停止战事、缔结协定及规定日军撤退等各事项。

3月14日,国联调查团抵达上海。同日,郭泰祺与重光葵在英公使邀请下,再作非正式会晤,英、美、法公使和意大利代办在座,讨论停战协议草案。24日,中日双方举行正式会议。出席会谈的中方代表有:外交部次长郭泰祺、淞沪警备司令戴戟中将、第19路军参谋长黄强中将。日方代表有:驻华公使重光葵、第9师师长植田谦吉中将、上海派遣军参谋长田代皖一郎少将、第3舰队参谋长鸠田繁太郎少将。英国公使兰普森、美国公使詹森、意大利代办齐亚诺及法国公使韦礼德之代表出席会谈。在谈判中,日方对日军撤退的时间、区域和中国驻军区域问题上,一再无理纠缠。其后又经过多次会谈,均无结果。

4月9日,中国方面决定将停战问题提交国联19会员委员会解决。

4月30日,国联大会通过了中日停战协定决议草案,并建议双方恢复停顿中之谈判,以早日完成停战协定。在英公使及国联19会员委员会斡旋下,停战会议重开。

5月5日,中日双方代表在上海英国领事馆签订了《上海停战协定》(即《中日上海停战及日方撤军协定》)。

《上海停战协定》的主要内容是:

“第一条 中国及日本当局,既经下令停战,兹双方协定,自中华民国二十一年五月五日起,确定停战。双方军队尽其力之所及,在上海周围停止一切及各种敌对行为。关于停战情形,遇有疑问发生时,由与会友邦代表查明之。

第二条 中国军队在本协定所涉及区域内之常态恢复,未经决定办法以前,留驻其现在地位。

第三条 日本军队撤退至公共租界暨虹口方面之越界筑路,一如中华民国二十一年一月二十八日事变之前。但鉴于须待容纳之日本军队人数,有若干部队,可暂时驻扎于上述区域之毗连地方。

第四条 为证明双方之撤退起见,设立共同委员会,列入与会友邦代表为委员。该委员会并协助布置撤退之日本军队与接管之中国警察间移交事宜,以便日本军队撤退时( |qi70。),中国警察立即接管。

第五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发生效力。”'中央档案馆等:《日本帝国主义侵华档案资料选编 九 一八事变》,中华书局,1988年版,第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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