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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0章 部分阅读(1 / 2)

会议还通过了《陕甘宁边区政府组织条例》、《陕甘宁边区选举条例》、《陕甘宁边区各级参议会组织条例》、《陕甘宁边区土地条例》和《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组织条例》,以及根绝汉奸、土匪,扩大地方武装和统一战线,发展经济、教育等12件重要提案。

大会选举高岗为陕甘宁边区参议会议长,张邦英为副议长,选举高岗、张邦英、毛齐华、崔田夫、陈伯达、周长安、路志亮(女)、王观澜、高述先为边区参议会常驻参议员。选举林伯渠力边区政府主席,高自力为副主席,林伯渠、高自力等15人为边区政府委员。选举雷经天为高等法院院长,曹力如为边区政府秘书长。

陕甘宁边区第一届参议会的召开,具有重大的意义和深远的影响。边区参议会的创立,使边区的人民抗日民主运动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它奠定了边区抗日民主政治的基础,保证和推动了边区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各项事业的发展,并且为各敌后抗日民主根据地,以至全国实行民主政治树立了榜样。

1939年2月6日,边区政府委员在延安宣誓就职,第一届民选政府正式成立。至此,边区各级抗日民主政权机关进一步健全起来。朱德指出:“在中国,由议会选举政府,决定施政方针,边区是第一个。”'《陕甘宁革命根据地史料选辑》第3辑,甘肃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75页。'

陕甘宁边区的政权结构是:

(一)参议会,是最高权力机关,参议员由人民直接选举。

(二)政府机关,设边区、县、乡三级,主要领导人由同级参议会选举产生。专员公署和区公署,分别为边区政府和县政府的派出机关。

(三)司法机关,边区设高等法院,专区设高等法院的分院,县设县法院,边区和县的法院院长,由边区和具参议会选举产生,边区参议会、边区政府和边区高等法院,是三者统一的一元化的民主集中制。

陕甘宁边区的政权是抗日人民的政权,它的阶级基础除了工人、农民、小资产阶级外,还包括了其他一切愿意抗日的阶级、阶层。“这种政权,是一切赞成抗日又赞成民主的人们的政权,是几个革命阶级联合起来对于汉奸和反动派的民主专政。”'《毛泽东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2版,第741页。'

它实行民主集中制,即民主基础上的集中,集中指导下的民主。

陕甘宁边区的民主政治,突出地表现在人民当家作主,实行民主选举等方面。

第一、边区政权是真正的抗日的人民的政权。它属于抗日的人民,一切抗日人民都能够而且被吸收参加政权工作。

边区的最高权力机关边区参议会、边区最高行政机关边区政府以及各级地方参议会和政府,都由人民选举产生。《陕甘宁边区各级参议会组织条例》中规定,“边区各级参议会为代表边区之各级民意机关”,“各级参议会之议员,由人民直接选举之”;边区参议会之职权:“选举边区政府主席、边区政府委员,及边区高等法院院长;监察及弹劾边区各级政府之政务委员;批准关于民政、财政、建设、教育及地方军事各项计划”等。'《陕甘宁边区政府文件选编》第1辑,档案出版社,1986年版,第156~159页。'

《陕甘宁边区选举条例》规定:“采取普遍、直接、平等、无记名之投票选举制”。“凡居住边区境内之人民,年满十八岁者,无阶级、职业、男、女、宗教、民族、财产与文化程度之区别,经选举委员会之登记,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陕甘宁边区政府文件选编》第1辑,档案出版社,1986年版,第160~162页。'

这些重要的法律政策规定,切实保证了人民群众参加政权、管理政权的权利,充分体现出由人民当家作主。

在边区各级政权的组成成分上,包含了各个阶级。例如在1937年固林、延长、安定、曲子四县当选的各级参议员中,其成分的百分比如下:

此外,各级参议员中,都有相当数量的妇女。

第二、边区的民主是抗日人民的民主,一切抗日的人民都享有真正的广泛的民主权利。《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明确规定:“保障人民言论、出版、集会、结社、信仰、居住、迁徙与通信之自由”,“实行男女平等,提高妇女在政治上、经济上、社会上的地位”,“建立便利人民的司法制度,保障人民有检举与告发任何工作人员的罪行之自由”,“实行普及免费的儿童教育”,“发展民众教育,消灭文盲”,“确定私人财产所有权”等等。

第三、边区人民享有真正的政治自由,边区政府不仅从政策上规定了人民的政治自由,而且从实际上保障了人民政治自由的实现。由于边区民主政治的实施,边区民众的绝大多数都参加了民众团体,例如各业工人有95%加人工会,农民全体加入了农会,妇女70%以上加入了妇女救国会,绝大多数青年加入了青年救国会,商人也组织了商会,儿童组织了儿童团,此外还有各种抗日救亡团体及文化技术性质的组织。

第四、保证了少数民族的民主权利。《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规定:“实现蒙、回民族在政治上、经济上与汉族的平等权利,依据民族平等的原则,联合蒙、回民族共同抗日”,“尊重蒙、回民族之信仰、宗教、文化、风俗、习惯,并扶助其文化的发展”。

《陕甘宁边区选举条例》规定: “在选举区域内,如有少数民族 其人数 有法定人数五分之一以上者,单独进行该民族居民之选举,得选出正式议员一人。”边区政府坚决执行正确的民族政策,扶助少数民族发展经济,正确处理汉回、汉蒙之间的争执与纠纷,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在蒙民、回民居住的地区,开办抗日蒙回学校,并重视对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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