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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3章 判刑(2 / 3)

有了求盗押解犯人,不少关家村的百姓也不愿继续凑热闹,就离开了队伍往村中赶去。只有一些目击关武杀郑屠之人,却要跟随求盗一同前往县衙对质。

足足花费了半日的时间,众人才来到了县衙。

经过县令审查,这件案子的前因后果非常清楚:关父重病,前往郑屠那里买猪肉,反而被郑屠言语侮辱,关父因此郁郁而终。

关武为父报仇,在大街上公然杀掉郑屠,犯下了故意杀人的罪行。

“人证物证俱在,再加上当事人对于自己杀人之事,也都供认不讳。故此,按照官府新律法,对于此案有如下宣判。”

“郑屠言语之间侮辱长辈,按照律法应该遭受责骂。被辱骂之人因此气愤难消,郁郁而终,郑屠虽然没有杀人,却也要承担一部分罪责,用钱财补偿死者家属。”

“然而依照死者不追究责任的律法,郑屠既然已经被关武杀死,遭受责骂以及赔偿钱财的责罚,可以就此取消。”

这件案子不仅仅是个杀人案,还牵涉出了前面的案情。郑屠侮辱长者,若是有人出告查出此事属实,轻则遭受责骂,重则遭受鞭刑。

考虑到郑屠虽然言语不敬,毕竟没有十分过分,因此对他的宣判应该是责骂。

可是后面关父因此郁郁而终,郑屠纵然无心杀人,却也间接对于关父之死有所影响。故此,按照律法郑屠应该被官府罚款,用以补偿关父家人。

然而按关中法律,依照死者为大的观念。一般来讲,纵然死者生前杀人,死后有人告官说死者以前杀过人,官府对于此事也不会审理。

在绝大多数的情况下,人死如灯灭,根本不用再承担法律责任。也就是说,死去的郑屠纵然生前有所不对,现在也没有丝毫罪责。

与之相反,关武当街杀人虽然事出有因,也应当按照故意杀人罪判刑。

县令继续说道:“天子仁慈,感念如今百姓人口稀少,若非大奸大恶之辈,不予判处死刑。然而当街杀人影响极坏,应当判处终身服劳役或兵役的惩罚。”

随后,县令开始宣读关武服劳役兵役的具体事宜。

按照以往的律法,杀人者偿命。然而如今人口乃是极其宝贵的资源,故此文昭才尽量减除死刑。

可是若没有了死刑,难保一些想要犯罪的人会更加猖獗,故此对于杀人犯,官府的处罚亦是极其严厉。

当然,对于不同的杀人情况,宣判也不会相同。

似关武这种情况,他杀掉了郑屠这个壮年男子,导致郑家没有了劳动力,一家生活再无可依。

关武不仅要承担杀掉郑屠的责任,还要承担供养郑母后半生,以及郑屠子女成年的义务。

说到这里,就会牵扯到罪犯服徭役兵役的律法。在关中的新法之中,罪犯服役也用工钱可拿,然而他们所得的工钱会减半。

并且,这些工钱不会直接发到罪犯手中,而是由官府直接补偿给那些需要的人。

也就是说,关武以后服役所获得的钱财,官府都会直接分发给郑母一家,用以郑屠一家人的日常用度。

当然,若是关武家中尚有双亲幼子,这些钱财也会分一些到他自己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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