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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3章 部分阅读(1 / 2)

复和建设工作。

(一)发展生产事业

发展生产,以农为主,重视多种经济,是敌后各抗日根据地发展经济的一项基本方针。农业是敌后抗日根据地的基本生产事业。各敌后抗日根据地的经济建设首先是发展农业。

为了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各抗日民主政权积极创造各种条件,制定了减租减息,废除高利贷和苛捐杂税等政策,以调动广大农民抗日和生产的积极性,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

1937年8月,中共中央在《抗日救国十大纲领》中,提出停止没收地主阶级的土地,以减租减息作为抗日战争时期解决农民土地问题的基本政策。

1939年11月,中共中央又发出《关于深入群众工作的决定》,指示在八路军、新四军活动区域,“在经济改革方面,必须实行减租减息废止苛捐杂税与改良工人生活。凡已经实行的,必须检查实行程度。凡尚未实行的,必须毫不犹豫的立即实行。”'《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2册,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年版,第191页。'

1940年2月,《中央关于目前时局与党的任务的决定》进一步指示:“要认真实行减租减息减税与改良工人生活,给民众以经济上的援助,才能发动民众的抗日积极性,否则是不可能的”。'《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2册,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年版,第263页。'

12月25日,毛泽东在《论政策》的党内指示中,强调指出:“现在的政策,一方面,应该规定地主实行减租减息,方能发动基本农民群众的抗日积极性,但也不要减得太多。 另一方面,要规定农民交租文息,土地所有权和财产所有权仍属于地主。不要因减息而使农民借不到债,不要因情算老账而无偿收回典借的土地。”'《毛泽东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2版,第767页。'

减祖减息是在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内,调节农民与地主这两个对立阶级之间相互利益和关系的最恰当的政策。根据中共中央的政策,华北、华中各敌后抗日根据地都先后宣布实行减租减息。1938年2月9日,晋察冀边区政府首先颁布了《晋察冀边区减租减息单行条例》。条例规定:“地主之上地收入,不论租种伴种,一律按原租额减少百分之二十五”;“钱主之利息收入不论新债旧欠,年利率不准超过一分(即百分之十)。”并规定废除正租之外一切杂租和各种名目的高利贷。到1940年上半年,中心区北岳区的大部分地区实行了减租减息,仅在第1、第2、第3、第5等4个专区16个县中,总计减息32万余元,仅第2、第5两个专区就有1840余顷土地减了租,减租额12290石粮食。'黄韦文:《关于根据地减祖减息的一些材料》,《解放日报》1942年2月11日。'

冀中区大部分县和平西中心区也初步贯彻了减租减息政策。晋冀豫、冀鲁豫边区各地先后作出了“五一减息”、“二五减租”和“半分减息”的决定。

1938年6月以后,在条件较好的辽县、和顺、沁县、邢台、赞皇等县初步开展了减租减息和借粮反霸斗争。

1940年2月1日,晋察冀边区政府修正公布了《减租减息条例》,规定地租的最高额“不得超过耕地正产物收获总额的千分之三百七十五”和承租人的“永佃权”。此后,边区减租减息运动进入高潮。同年12月3日,“冀太联办”公布了《减租减息暂行条例》。

12月15日,山东省战时工作推行委员会也颁布了《减租减息暂行条例》,规定减租1/5,减息2。5分。

1940年4月,晋西北行政主任公署颁布了减租减息条例,规定:“普遍实行减租百分之二十五,并取消一切附加”,“不论新欠旧债,年利一律不准超过一分。”并禁止现扣租、现扣利以及剥皮利,臭虫利、印子钱等高利贷。

减租减息政策在根据地的贯彻执行,团结了根据地各阶层人民,巩固了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同时也削弱了封建剥削,改善了广大贫苦农民的生活,激发了农民群众抗战和生产的热情,促进了生产事业的发展,有力地支援了长期抗战。

奖励垦荒,扩大耕地面积,是抗日根据地发展农业生产的一项重要政策和措施。由于战争的破坏,再加上自然灾害,使农田锐减。在生产技术和农业投入不可能大幅度提高和增加的情况下,扩大耕地面积就成为增加农业生产总量的一个主要方面。

1938年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成立时就提出了扩大耕地面积、防止新荒、开垦荒地的方针。2月,边区政府颁布了《垦荒单行条例》,规定凡本边区内未开垦之地及已垦而连续两年来未经耕种者,不论公有私有,一律以荒地论,准许人民无租耕种,土地所有权归承垦农民。在当年春耕中,边区人民就开荒约3万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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