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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3章 部分阅读(2 / 2)

1939年秋,边区政府又颁发了《垦修滩荒办法》,规定先由土地所有人积极垦修土地,土地所有人不能垦修土地者,由地方政府招人垦修。1940年,边区开展“修滩运动”,边区政府为此发放300万元贷款。晋冀豫边区为鼓励开荒,决定将开荒地兔征3年公粮延长到5年,以调动农民的开荒积极性。

有的地区还规定,对为逃避合理负担故意不垦种以及逃亡将土地遗弃者,一律无条件招人开垦,地权归承垦人。对抗属和无力耕种者,则设法借款、代耕,助其开垦。在晋绥根据地还规定,开垦生荒地免征公粮3年,免征地租 5年;开垦熟荒地兔征公粮1年,免征地祖3年;而开垦河滩则免征公粮5年,免征地租5至20年。在其他抗日根据地也都提出了开垦荒地的规定。

由于政府鼓励,广大农民、部队和机关人员纷纷垦荒,使根据地耕地面积逐年增加。据统计,仅晋察冀边区北岳区第3、第5两个专区1940年就开荒12。7万余亩;第1至第5专区的修滩总数达15。6万余亩,这些荒地的开垦,河滩的修复,使根据地的粮食生产逐年上升。

兴修水利,是农业增产的又一条重要途径。为确保粮食生产的稳定,根据地政府都十分重视兴修农田水利。以晋察冀边区为例,早在1938年2月,边区政府就颁发《奖励兴办农田水利暂行办法》,后来又制定了《兴修农田水利条例》,采取民办公助的办法,大搞农田水利,鼓励农民挖渠凿井,扩大灌溉面积,力争旱涝保收。各地区都大力兴修水利,1940年春,冀中区修筑堤坝30余处,长26C 余公里,疏通河道9条,长80余公里,100多万亩土地及时种上了农作物。北岳区修筑堤坝310多处,开凿渠道2000余条,打井3500余眼,使17万亩土地及时得到灌溉。

科学种田,是提高农业单产的关键所在。根据地政府积极扶植和推广新技术、新品种,改进农具,并改变旧的粗放式耕作习惯,实行精耕细作。有的根据地还成立了专门的农业研究机构,集中科技人员,克服种种困难,改良种子,研制农具,除虫灭病。

根据地政府十分注重农时,春种和秋收时减少会议,停止支差,发动各方面力量支援农业。每年春耕时节政府都调拨好种子,准备出贷款。基层政权对劳动力的组合、调拨,畜力的调配做好安排。在1940年春耕中,晋西北行政主任公署要求各级政府以农救会为主,建立春耕委员会,领导春耕,还公布了贷粮贷款办法、劳动调剂法,春耕中各地组织了由56000人参加的代耕队3228个。晋察冀边区为解决农民春耕中的困难,各级政府发动了大规模的募集借贷运动,全边区共募集和借贷粮食近4万石,补充和调剂农具11万余件,募集款50余万元,基本解决粮食农具种子方面的困难,支援了农业生产。根据地政府还提倡、组织劳动互助,以调剂劳动力、畜力的不足。

根据地农业以粮食生产为主,但也十分注意因地制宜,充分利用当地资源,使农、林、牧各业都得到发展,广辟财源,提高人民生活,支持抗战。

根据地繁荣农村经济的另一途径就是把发展农业和发展手工业、家庭副业结合起来,为根据地创造更多的物资和财富,达到自给自足的目的。

根据地农业生产的发展,保障了民用军需,克服了各种因素造成的经济困难。

敌后根据地的经济发展,虽然以农业为王,但在敌人严密封锁的情况下,军用品(枪弹、医药等)和生活必需品生产自给显得十分迫切。因此,发展工业,使工业品逐渐达到自给自足,以粉碎敌人的经济封锁政策,这是敌后根据地发展生产事业的一项重要工作。各根据地在缺乏技术和设备的情况下,从实际出发,就地取材,在艰苦奋斗中创业,实行以手工劳动为主,木制铁制机器并用。根据统一领导、分散经营的原则,各根据地除政府办工厂外,还组织部队、机关、学校发展工业。在发展公营经济的同时,还着重发展合作工业、私营工业、手工业和家庭副业。政府奖励并保护根据地内外工商业家和华侨来根据地投资发展工业,对工业给予定期免税和低利贷款。实行抗日的劳动政策,取消对资本家宫农经营生产事业的各种限制,奖励地主商人创办工业。上述政策和措施,使根据地的工业生产迅速得到发展,基本上满足了敌后广大军民的需要。

(二)发展商业

发展商业,是抗日根据地整个经济建设的一个重要内容,是打破敌人的经济封锁的重大措施。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商业贸易“对外调剂,对内自由”的方针,各根据地所制定的总的商业贸易政策是:对外贸易采取统制主义,即统制对外贸易;对内贸易采取自由主义,即根据地内部自由贸易。总的要求是把边区不必需的货物尽量销售出去,把心需品(特别是军用品)尽量交换回来;禁止敌方奢侈品向根据地倾销,严禁粮棉资敌。为此,各根据地政府采取了许多具体措施。如晋察冀边区政府规定:

第一,除特殊商品外,“绝对禁止日货入境”,如有私运入境者,一经查出,“货物没收,人以汉奸论罪。”'《晋察冀边区财政经济史资料选编》工商合作编,南开大学出版社,1984版,第355页。'

第二,执行税则,严稽走私。军火器材、电讯材料等32种货物为免税入口货物,粮食、棉花、布匹等18种货物为禁止出口货物。其他出入口货物,则视对敌我利大利小,分别课以轻重之税。对于违反政府法令,私自贩运者,一经查出,区别情节,予以罚款和治罪。这些政策的实施,有力地打击了敌人和奸商的破坏、扰乱,促进了根据地商业贸易的发展,保证了军需民用物资的供应。

在根据地内,实行贸易自由,以利“货畅其流,物尽其用”。根据地的商业系统有公营、公私合营、私营和合作社商业。他们在公营商业的领导下,分工协作,各得其所,各根据地一般都先后成立了贸易局,领导商业贸易事宜,普遍设立贸易栈,并在若干重要村镇都设立贸易办事处。公营及公私合营商店的业务范围主要是:采购批发及零销根据地内外各种军需民用必需品,并购集土货,办理输出业务。它们是商业贸易系统中的骨干。私营商业几乎全部为中小商人,且小商贩占绝大多数。根据地政府允许他们合法经营非违禁商品并赚取适当的利润。在不违反政府法令的前提下,根据地政府奖励私人商业,扶助中小商人繁荣市场,允许根据地内外商人和百姓在根据地内部自由贸易。私商的发展,弥补了公营商业的不足。

(三)发展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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