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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9章 部分阅读(1 / 2)

庠 蚪挥芍泄 矫妫 勘苊飧缮妗?br />六、重庆方面在其放弃抗日容共政策,作必要的人事更替,并接受上述第一及第二项的情况下,即认作为屈服,得成为新中央政府的成员。”'〔日〕《中国事变陆军作战》〈3〉,朝云新闻社,1983年版,第23页。'

6月18日,汪精卫启程回中国,按日方意图拼凑“中央政权”,汪在华北、上海、广东等地活动,广泛拉拢各方要人,收效甚微。日本驻上海武官的电报也评论道:“对江派的和平表示衷心欢迎者,己无一人”。'〔日〕《中国事变陆军作战》〈3〉,朝云新闻社,1983年版,第26页。'

8月28日,汪好容易才纠集到一部分汉奸,在上海召集其预定的伪国民党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但其力量和影响却如日本驻上海领事馆的报告:“现在,被汪派所搜集的人,大部分是过去党政界的政客,官僚或腐败分子,在广大群众中没有任何基础。所以,今后汪派的活动如不能对重庆政权内的重要分子以影响,假若得不到广大群众之拥护,前途极为渺茫。”'〔日〕《走向太平洋战争之路》4,朝日新闻社,1963年版,第216页。'

经过汪集团在上海各地奔波筹备,和对日本进行反复的讨价还价,最后在1939年12月30日签订了《日华新关系调整要纲》、《关于日华新关系调整的基本原则》、《关于日华新关系调整的具体原则》另8件《秘密谅解事项》、3件《机密谅解事项》等。其主要内容有:在军事上,日本拥有防共名义下的驻屯、维持治安权,并要求保持对驻屯地区铁道、航空、通讯、港湾的控制权益,汪伪军队聘请日本军事顾问或教官。在经济上,日汪共同开发华北资源,要保证日方在华北的经济上处于优越地位,要在华北政务委员会内保有指导经济的行政权,要赔偿战争以来“日本臣民所蒙受的权力,利益之损失”。日汪双方规定上述秘密协定“永不公布”。但不久,高宗武、陶希圣因内部之争,逃出上海,于1940年1月21日在香港公布了日汪密约的全部内容。

1月23日,由日本中国派遣军参谋长板垣征四郎直接参与,北平伪临时政府王克敏,南京伪维新政府头目梁鸿志,同汪精卫在青岛协商建立伪中央政权。以此为基础,汪集团于3月20日在南京召开了“中央政治会议”,正式组建汪记“国民政府”。形式上采取了“五权分立制”,汪出任行政院长,陈公博任立法院长,温宗尧任司法院长,梁鸿志任监察院长,王揖唐任考试院长。汪精卫在分封部下的同时,还空缺出一些部长等高级席位,以引诱蒋派人员入伙。

30日,汪精卫集团大小汉奸各就伪职,在南京正式成立伪“国民政府”,地址设原考试院旧址,当天公布其《国民政府政纲》,发布了《还都宣言》。

伪临时、维新两政府则分别发表解散宣言,实行“统一”。当晚,汪又发表对日广播讲话,对日本的扶植表示感谢,决心“将过去容共抗日之政策彻底放弃,重新确立和平反共建国之政策”。汪政权二号头目周佛海同时发表广播词说:“中日今后是患难的朋友”。'《中华日报》194O 年3月31日。'

汪伪政权的正式建立,表明汪精卫集团完全沦为日本的工具。

四、日汪条约

日本扶植汪政权,对日蒋关系带来新的冲击。对于日本的政略战略攻势,国民政府也采取了多方面的对策。

1939年12月,针对日汪之间订立“新关系调整要纲”及若干秘密谅解事项,国民政府发动了自武汉会战之后一次重大的进攻作战行动 冬季攻势,使日军“深感敌军还健在”。江政权正式建立后,国民政府即于1940年3月30日下令悬赏拿办汪精卫。而同时,重庆政府也同日方保持接触,进行会谈。

3月30日,日本扶植汪精卫政权在南京宣布正式成立,汪伪政权号称为“独立的主权国家”,和日本是“兄弟之邦”。但实际上,该政权从策划到正式建立,全为日本操纵和控制,根据日汪密约,自成立之日便在内部设立“最高军事顾问部”和“最高经济顾问部”,尤以最高军事顾问影佐祯昭为汪集团之太上皇。汪政权名义虽为“中央政权”,但实际管辖范围小得可怜,华北地区和蒙疆地区仍为日本另行控制的伪政权,连“国旗”也与汪政权不同,分别为五色旗和四色七条旗。汉口地区长期作为日本单独的军管区,后建立了伪湖北省和汉口市政府,名义归属南京,而实际上唯日军第11集团军之令是听。故汪集团有人自我解嘲说,汪政权政令不出南京城门。

为了加快获得日本承认,汪以日汪密约为基础,进一步出卖民族利益,于8月31日和日本缔结《中日基本关系条约》,包括正文、附属议定书、附属议定书谅解事项、附属秘密协约、附属秘密协定共5件。其主要内容有:

“第一条:两国政府为永久维持两国间善邻友好的关系,应互相尊重主权及领土,并于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讲求互相敦睦的措施。

第三条:日本国为实行两国共同防共起见,在必要期间内,根据两国另行协议决定,驻扎必要的军队于蒙疆及华北的一定地区。

第四条:两国政府相约,派遣于中华民国的日本军队依据另项规定,在撤兵尚未完了之前,对共同的治安维持予以紧密协作。在必须维持共同治安的期间内,有关日本国军队的驻扎地区以及其他事项,两国另行协议决定之。

第五条,中华民国政府承认日本国基于以往的惯例,或为确保两国的共同利益,在必要期间内,依据两国间另行协议决定,得驻泊其舰艇部队于中华民国领域内的特定的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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