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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0章 部分阅读(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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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0年11月13日,御前会议制定《中国事变处理要纲》,重申在经济方面“中国须承认日本于前项地域开发,利用国防上所必需的资源”。'〔日〕《大本营陆军部》〈2〉,朗云新闻社,1983年版,第132页。'

日本的经济战略囊括整个亚大地区,它以日本本土及中国的东北构成其“中心圈”,以中国其它地区和印度支那半岛及南洋地区作为日本的“自给圈”,又以印度和澳洲作为“补给圈”,综合而成为“大东亚共荣圈”。

1941年1月25日,统帅部制定《对华长期战争策略要领》,规定了一系列对华经济掠夺目标,其中两条为:

“(一)日军在当地独立生活的必要物资,及属于物资动员范围之物资,特别是对地下埋藏资源,帝国对华要求数额之全量应如数取得;

(二)在取得上述以外的一般物资时,只要治安情况等现地形势许可,则避免通过压力取得,而尽量尊重中国的习惯和原来的经济组织,通过正常的经济手段,圆满且恰当地取得之。同时应避免过分压迫民需,特别是食品资源,以资收榄民心,且便于我之长期取得。”'〔日〕堀场一雄:《中国事变战争指导史》,时事通讯社,1962年版,第530页。'

日军上述经济政策与计划,由于遭受占领区抗战力量的打击。未能全部实现,但其在华军队的自给率在一个时期确有所提高:'〔日〕堀场一雄:《中国事变战争指导史》,时事通讯社,1962年版,第533页。' 由自给率变化可见,实行殖民经济掠夺,通过“以战养战”来运转战争机器,或实现其驻军现地自给,这种经济战略已经构成日本侵华战争指导的重要方面。

自给比例

年次人员 %马匹 %

华东(中)华北华东(中)华北

193941362750

194075456655

194183558365

二、经济掠夺

(一)对工矿、交通的掠夺和统制

“七 七”事变后,中国东北地区除原有的“南满铁路股份公司”外,日本侵略者又设立了伪“满洲重工业股份公司”,股份4。5亿日元,公司在接收“满铁”一些重工业如煤、钢铁、有色金属、机器制造和比学工业的基础上,又陆续设立和接收一些子公司。到1944年止,满洲重工业公司资本达到28亿余日元。该公司的重要子公司有:本溪煤铁、东边道开发、阜新炭矿、密山炭矿、满洲轻金属、满洲矿山、满洲铝矿、满洲飞饥、满洲汽车等。'姜念东等:《伪满洲国史》,吉林人民出版社,第276~277页。'

上述“满业”、“满铁”两个大垄断组织,完全独占了中国东北的重工业和铁路交通,控制了东北地区的经济命脉。由于日本殖民主义经济急剧扩张,中国东北地区的民族工业受到致命的打击,几乎无以生存,至1945年,日伪资本在东北工业中已高达99。15%。

日本对中国关内沦陷区工矿业的掠夺和控制,采取了“军管理”、“委托经营”和“中日合资”、“租赁”、“收买”等多种形式。在华北占领区,日本侵略者初期采取“军管理”的形式,将劫掠的工矿业交给日本财阀的“公司”代为经营,企业主权仍归日军。在华中占领区,日军初期采取“委托经营”的形式,即由日军当局委托有关“公司”来经营管理劫掠来的工矿企业。

“中日合资”、“租赁”、“收买”等形式,则主要是利用日本侵略者的军事政治力量强制加以实行的。

1938年11月,日本同时成立了“华北开发股份公司”与“华中振兴股份公司”等两大国策公司,分别主管对华北和华中的经济掠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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